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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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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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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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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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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74年)#第四章 罰則
條文
未經註冊之著作或製版物刊有業經註冊或其他同義字樣者,除由主管機關禁止銷售外,科八千元以下罰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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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
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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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
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