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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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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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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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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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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74年)#第四章 罚则
条文
未经注册之著作或制版物刊有业经注册或其他同义字样者,除由主管机关禁止销售外,科八千元以下罚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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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
前条
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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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
前条
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