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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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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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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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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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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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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74年)#第四章 罰則
條文
依
第三十八條
至
第四十四條
處罰者,其重製物、仿製物、複製物、供犯罪所用之機具、製版、底片、模型等沒收之。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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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
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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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
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