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 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司法院释字第2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
解释日期
编辑1952年5月21日
解释背景
编辑监察院关于所掌事项得提法律案?
主要内容
编辑监察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影响
编辑本解释使得监察院更有效率。
司法院释字第2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
1952年5月21日
监察院关于所掌事项得提法律案?
监察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本解释使得监察院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