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引言

编辑

中華民國判例,是司法院以及其行政監督的法院的司法案例。中華民國自1912年至1949年是大陸時期。1945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之後,中華民國於1949年,國共內戰失守大陸予共產黨,與其立法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司法判例撤退至臺灣,以臺北做為最後的國都。

本書註解解釋中華民國法律命令的判例。在法律程序,司法見解有時更重要。

免責聲明

编辑

中華民國僅以現代漢語爲國語,作爲官話。在正式法律需求時,仍應以政府公布之正確文本作準。本書不提供法律諮詢。

著作權資訊

编辑

臺灣施行的《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在維基教科書所在的美國,法律是政府法令,而且美国版权署依據更早的司法判例法,認爲其不可以享有版权。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编辑

1949年

编辑

1952年

编辑

1953年

编辑

1956年

编辑

1962年

编辑

1980年

编辑

1982年

编辑

1998年

编辑

2000年

编辑

2004年

编辑

2008年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