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
引言
编辑中华民国判例,是司法院以及其行政监督的法院的司法案例。中华民国自1912年至1949年是大陆时期。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之后,中华民国于1949年,国共内战失守大陆予共产党,与其立法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司法判例撤退至台湾,以台北做为最后的国都。
本书注解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命令的判例。在法律程序,司法见解有时更重要。
免责声明
编辑中华民国仅以现代汉语为国语,作为官话。在正式法律需求时,仍应以政府公布之正确文本作准。本书不提供法律咨询。
著作权资讯
编辑台湾施行的《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在维基教科书所在的美国,法律是政府法令,而且美国版权署依据更早的司法判例法,认为其不可以享有版权。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编辑1949年
编辑- 1月6日司法院释字第1号解释
- 1月6日司法院释字第2号解释
1952年
编辑- 5月21日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1953年
编辑- 7月10日司法院释字第21号解释
- 8月4日司法院释字第22号解释
1956年
编辑- 8月29日司法院释字第63号解释
1962年
编辑- 12月19日司法院释字第99号解释
1980年
编辑- 1月18日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
1982年
编辑- 8月13日司法院释字第176号解释
1998年
编辑- 1月23日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
2000年
编辑- 3月24日司法院释字第499号解释
- 7月7日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
2004年
编辑- 9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584号解释
2008年
编辑- 10月31日司法院释字第649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