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引言
編輯中華民國判例,是司法院以及其行政監督的法院的司法案例。中華民國自1912年至1949年是大陸時期。1945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之後,中華民國於1949年,國共內戰失守大陸予共產黨,與其立法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司法判例撤退至臺灣,以臺北做為最後的國都。
本書註解解釋中華民國法律命令的判例。在法律程序,司法見解有時更重要。
免責聲明
編輯中華民國僅以現代漢語爲國語,作爲官話。在正式法律需求時,仍應以政府公佈之正確文本作準。本書不提供法律諮詢。
著作權資訊
編輯臺灣施行的《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在維基教科書所在的美國,法律是政府法令,而且美國版權署依據更早的司法判例法,認爲其不可以享有版權。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編輯1949年
編輯- 1月6日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
- 1月6日司法院釋字第2號解釋
1952年
編輯- 5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
1953年
編輯- 7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21號解釋
- 8月4日司法院釋字第22號解釋
1956年
編輯- 8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
1962年
編輯- 12月19日司法院釋字第99號解釋
1980年
編輯- 1月18日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
1982年
編輯- 8月13日司法院釋字第176號解釋
1998年
編輯- 1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
2000年
編輯- 3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
- 7月7日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2004年
編輯- 9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
2008年
編輯- 10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