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2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解释日期 编辑

1952年5月21日

解释背景 编辑

监察院关于所掌事项得提法律案?

主要内容 编辑

监察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影响 编辑

本解释使得监察院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