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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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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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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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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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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依
第八十四条
或
前条
第一项请求时,对于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