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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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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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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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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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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节 登记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
前条
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原申请人申请撤销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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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节 登记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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