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0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69条
◄
著作权法
第七十条
►
第71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条文
依
前三条
规定利用著作者,不得将其翻译物或录音著作之重制物销售至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外。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条文
依
前条
规定利用音乐著作者,不得将其录音著作之重制物销售至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