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 依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 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 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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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 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 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 條文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理由 就合法行政處分失效,如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廢止」處分稱之;就違法之行政處分之失效,如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撤銷」稱之,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