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依第六十七条或第六十九条规定,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撤销其许可:
- 一、未依主管机关许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 二、强制授权许可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情事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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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依第六十九条规定,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撤销其许可:
- 一、未依主管机关许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 二、强制授权许可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情事者。
- 条文 依第六十九条规定,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情事者,著作权专责机关应撤销其许可。
- 依第六十九条规定,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未依著作权专责机关许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权专责机关应废止其许可。
- 理由 就合法行政处分失效,如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未依著作权专责机关许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处分应以“废止”处分称之;就违法之行政处分之失效,如强制授权许可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情事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处分应以“撤销”称之,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