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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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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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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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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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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條文
依
第六十七條
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終止其許可:
一、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以通常合理之價格發行中文翻譯本且其內容與依強制授權許可發行之中文翻譯本內容大體相同。
二、原著作人將其著作重製物自流通中全部收回。
前項強制授權許可終止前,申請人已完成之重製物,得繼續銷售。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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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