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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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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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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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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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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条文
依
第六十七条
规定,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终止其许可:
一、原著作著作财产权人或其授权之人,于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以通常合理之价格发行中文翻译本且其内容与依强制授权许可发行之中文翻译本内容大体相同。
二、原著作人将其著作重制物自流通中全部收回。
前项强制授权许可终止前,申请人已完成之重制物,得继续销售。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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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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