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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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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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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1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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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八章 附則
條文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
第四條
所稱協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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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八章 附則
條文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
第四條
所稱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