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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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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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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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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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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1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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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八章 附则
条文
本国与外国之团体或机构互订保护著作权之协议,经行政院核准者,视为
第四条
所称协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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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八章 附则
条文
本国与外国之团体或机构互订保护著作权之协议,经行政院核准者,视为
第四条
所称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