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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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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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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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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至
第73條
2007年9月17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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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96年)#第三節 禁制標誌
第七十條之一 開亮頭燈標誌「遵30-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開亮頭燈,以利明視前方路況,或提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得設於依規定開亮頭燈路段之起點。
遵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