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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7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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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9条
至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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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七十条之一
►
第71条至
第73条
2007年9月17日增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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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民国96年)#第三节 禁制标志
第七十条之一 开亮头灯标志“遵30-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开亮头灯,以利明视前方路况,或提醒对向车辆驾驶人注意。得设于依规定开亮头灯路段之起点。
遵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