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70-1条

 第69条至第70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七十条之一
第71条至第73条 

2007年9月17日增订发布

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七十条之一  开亮头灯标志“遵30-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开亮头灯,以利明视前方路况,或提醒对向车辆驾驶人注意。得设于依规定开亮头灯路段之起点。

        遵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