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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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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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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5日增訂5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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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04年)#第二章 汽車
2015年8月15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於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且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如汽車駕駛人違規闖紅燈或紅燈右轉,將影響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運行安全甚鉅,爰增訂較第五十三條更重之處罰規定,俾防制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