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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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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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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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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5日增订5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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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104年)#第二章 汽车
2015年8月15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大众捷运系统车辆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闯红灯者,处新台币三千六百元以上一万零八百元以下罚锾。
前项红灯右转行为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考量于有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经且设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如汽车驾驶人违规闯红灯或红灯右转,将影响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运行安全甚巨,爰增订较第五十三条更重之处罚规定,俾防制汽车驾驶人违规行为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