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45條

 第243條至第24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246條 
維基百科中的相關條目: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2021年5月31日修正6月16日公布

編輯
條文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