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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條文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二、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