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九十條之一 兩條公路有共線路段時,應以兩面路線編號標誌共桿或共面方式設置,排列方式爲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並以道路等級高者在前;道路等級相同時,以路線編號小者在前;路線編號亦相同時,以主線在前。
規定公路共線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