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0-1條

 第9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條之一
第90-2條 

2007年9月17日增訂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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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九十條之一  兩條公路有共線路段時,應以兩面路線編號標誌共桿或共面方式設置,排列方式爲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並以道路等級高者在前;道路等級相同時,以路線編號小者在前;路線編號亦相同時,以主線在前。

維基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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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路共線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