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之一 两条公路有共线路段时,应以两面路线编号标志共杆或共面方式设置,排列方式为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并以道路等级高者在前;道路等级相同时,以路线编号小者在前;路线编号亦相同时,以主线在前。
规定公路共线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