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0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1条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十条
►
第71条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57年)#第四章 行人
1968年5月1日施行
条文
在车辆行驶之际,攀登、跳车或攀附随行者,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锾。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64年)#第三章 慢车
197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经依规定淘汰并公告禁止行驶后仍行驶者,没入后销毁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75年)#第三章 慢车
198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经依规定淘汰并公告禁止行驶后仍行驶者,没入后销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