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0條

 第69-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條
第71條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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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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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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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