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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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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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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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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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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7年)#第四章 行人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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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三章 慢車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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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75年)#第三章 慢車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