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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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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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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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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2005年12月9日增订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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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94年12月)#第二章 汽车
2007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幼童,系指年龄在四岁且体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儿童。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因评估四岁以下儿童在身体发育状况无法应付行车突发状况,需借助儿童安全椅来保护其乘车之安全,特将本法所称之幼童范围,明定在四岁且体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