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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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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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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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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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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著作权或制版权之权利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著作权或制版权之权利人,为前项请求时,对于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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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