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8-1条

 第48条 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之一
第49条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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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教育机构或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得重制下列已公开发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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