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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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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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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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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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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教育机构或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得重制下列已公开发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
学位授予法
撰写之硕士、博士论文,著作人已取得学位者。
二、刊载于期刊中之学术论文。
三、已公开发表之研讨会论文集或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