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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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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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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相关条目:
公有领域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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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74年)#第四章 罚则
条文
违反
第二十五条
或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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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三款 著作财产权之让与、行使及消灭
条文
著作财产权消灭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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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三款 著作财产权之让与、行使及消灭
条文
著作财产权消灭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