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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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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
中的相關條目:
公有領域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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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74年)#第四章 罰則
條文
違反
第二十五條
或
第二十七條
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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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三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條文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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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三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條文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