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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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范国会议员之报酬或待遇。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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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国民大会代表集会期间之费用,以法律定之。
2004年修正2005年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
-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