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80年(1991年)廢止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歷史 编辑

在臺灣,中華民國80年(1991年)制定公布10條,就是《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不算在內的第一次修憲,次年增訂公布第11至18條,就是第二次修憲。民國83年(1994年)修正公布全文,就是第三次修憲。民國86年(1997年)再度修正公布全文,就是第四次修憲。之後有三次修正公布局部條文。民國88年(1999年)修正公布第1, 4, 9, 10條,就是第五次修憲,但次年3月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指出此修憲違背修憲正當程序,因而回退到第四次修憲。4月修正公布第1, 2, 4至10條,就是第六次修憲。民國93年(2004年)立法院修正第1, 2, 4, 5, 8條以及增訂第12條,次年國民大會複決通過,總統公布,就是第七次修憲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