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8条

 第7条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八条
第9条 
本条规范国会议员之报酬或待遇。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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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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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国民大会代表集会期间之费用,以法律定之。

2004年修正2005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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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