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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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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理由 一、现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强奸杀人罪”并入本条。
- 二、现行法只对强奸故意杀人者处以死刑规定,然“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及“加重强制猥亵罪”,虽其犯罪行为状况不同,但若故意杀被害人,其结果相同,恶性同等重大,故一并规范之。
- 三、强奸而杀被害人,现刑法规定绝对死刑一种,难以依实际犯罪情节,妥当量处,爰修改为相对死刑,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四、强奸或强制猥亵被害人而重伤害被害人者,现行法并无结合犯之处罚,实务上仅能与现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从一重处断,造成情重法轻之现象,爰增设后段规定之,以求刑罚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