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65条

 第63条至第64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六十五条
第66条至第67-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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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十 五 条  机慢车两段左转标志“遵20”,用以告示左转机器脚踏车或慢车驾驶人应遵照号志指示,在号志直行时相内先行驶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转待转区等待左转,俟该方向号志显示直行时相后,再行续驶,以完成两段左转。本标志设于实施机慢车两段左转路口附近显明之处,并配合划设机慢车左转待转区标线。


       遵20
        
         本标志下缘得设“机慢车两段左转”附牌,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1]


           (单位:公分)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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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机慢车两段左转标志“遵20”,用以告示左转机器脚踏车或慢车驾驶人应遵照号志指示,在号志显示允许直行时先行驶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转待转区等待左转,俟该方向号志显示允许直行后,再行续驶,以两段方式完成左转。本标志设于实施机慢车两段左转路口附近显明之处,并配合划设机慢车左转待转区标线。[2]


      遵20
         
      本标志下缘得设“机慢车两段左转”附牌,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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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机慢车两段左(右)转标志“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转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机器脚踏车或慢车驾驶人应遵照号志指示,在号志显示允许直行时先行驶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转待转区等待左(右)转,俟该方向号志显示允许直行后,再行续驶,以两段方式完成左(右)转。本标志设于实施机慢车两段左(右)转路口附近显明之处,并配合划设机慢车左(右)转待转区标线。


       遵20
        
       遵20.1
        
       本标志下缘得设“机慢车两段左(右)转”附牌,标准型附牌图例如下:


        
       (单位:公分)

2012年6月2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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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机慢车两段左(右)转标志“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转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以外之机器脚踏车或慢车驾驶人应遵照号志指示,在号志显示允许直行时先行驶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转待转区等待左(右)转,俟该方向号志显示允许直行后,再行续驶,以两段方式完成左(右)转。本标志设于实施机慢车两段左(右)转路口附近显明之处,并配合划设机慢车左(右)转待转区标线。
       遵20
        
       遵20.1
        
       本标志下缘得设“机慢车两段左(右)转”附牌,标准型附牌图例如下:
        
       (单位:公分)

2012年10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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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机慢车两段左(右)转标志“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转大型重型机车以外之机车或慢车驾驶人应遵照号志指示,在号志显示允许直行时先行驶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转待转区等待左(右)转,俟该方向号志显示允许直行后,再行续驶,以两段方式完成左(右)转。本标志设于实施机慢车两段左(右)转路口附近显明之处,并配合划设机慢车左(右)转待转区标线。
       遵20
        


       遵20.1
        
       本标志下缘得设“机慢车两段左(右)转”附牌,标准型附牌图例如下:
        
       (单位:公分)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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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文:“附牌。”勘误表:“附牌,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2. 高雄市政府公报》“右前方路口之左转待转区”。《交通部公报》“右前方路之左转待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