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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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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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十 五 條 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遵20」,用以吿示左轉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直行時相內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直行時相後,再行續駛,以完成兩段左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
遵20
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1]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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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遵20」,用以告示左轉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2]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佈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2012年6月29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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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遵20
遵20.1
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右)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單位:公分)
2012年10月13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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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遵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