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号解释 

解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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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8月16日

解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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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宪后各政党党务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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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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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例推翻1934年12月1日的司法院院字第1146号解释,当时中国国民党以及国民政府尚未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