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1條

 第72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二條之一
第73條 

2019年5月31日增訂6月19日公佈

編輯

2019年10月1日施行

條文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