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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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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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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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並行競駛者。
-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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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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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 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 三、慢車不一定有燈光設備,故第五款增設其要件。
2013年12月24日修正2014年1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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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 理由 一、自行車行車數輛不斷增加,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爰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規定,以促使自行車駕駛人裝設燈光設備,並在夜間行車時開啟燈光。
- 二、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一面駕駛,一面使用行動電話,使視覺及聽覺分神,或酒醉駕車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參照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立法體例,對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自行車駕駛人及酒醉騎乘自行車者處以罰鍰,第一項爰增訂第六款及第七款。
-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2019年3月26日修正4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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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 理由 鑑於自行車肇事事故及傷亡人數逐年攀升,其中自行車酒駕肇事案件亦有增加趨勢,然按原法規所處罰鍰之額度實屬過低。為提升自行車交通安全,並促使民眾注意騎乘安全,爰將拒絕酒測提高處以2400元罰鍰。
2019年5月31日修正6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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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