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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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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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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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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增订6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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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108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三章 慢车
2019年10月1日施行
条文
电动自行车于道路行驶或使用,行驶速率超过型式审验合格允许之最大行驶速率每小时二十五公里者,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