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理由 一、本條新增。
- 二、本條係參考美國DMCA第五百十二條d項"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之立法例,規定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應具備之要件。
- 三、各款訂定理由如修正條文第九十條之七說明三、四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