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有下列情形者,搜寻服务提供者对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制版权之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 一、对所搜寻或连结之资讯涉有侵权不知情。
-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权行为获有财产上利益。
- 三、经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权行为后,立即移除或使他人无法进入该涉有侵权之内容或相关资讯。
- 理由 一、本条新增。
- 二、本条系参考美国DMCA第五百十二条d项"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之立法例,规定搜寻服务提供者对其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制版权之行为,不负赔偿责任应具备之要件。
- 三、各款订定理由如修正条文第九十条之七说明三、四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