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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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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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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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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佈)#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條文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左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
第十八條
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
第八十四條
及
前條
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佈)#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條文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
第十八條
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
第八十四條
及
前條
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