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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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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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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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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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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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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著作人死亡后,除其遗嘱另有指定外,左列之人,依顺序对于违反
第十八条
或有违反之虞者,得依
第八十四条
及
前条
第二项规定,请求救济: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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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著作人死亡后,除其遗嘱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顺序对于违反
第十八条
或有违反之虞者,得依
第八十四条
及
前条
第二项规定,请求救济: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